点击次数:2738 发布时间:2022-11-6
尊敬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若您是已享受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若您在9月15日前已将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